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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業課程

  •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要求總學分數為26學分,不同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同學,應修習該學年度經教育部核備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 修習教育學程師資生,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2年(即四學期應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2至10學分;每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之上限,依本校學則規定。如師資生已修滿主系所畢業學分者,經主系所及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學分。
  • 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學分費,並依本校當學年度公告之教育學院學分費收費標準辦理(每學分1,325元)。
  • 依據108年6月26日發布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規定,教育專業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10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
  • 本校各學年度師資生適用版本「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