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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年資抵免實習

【抵免實習申請資格】

申請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於偏遠地區擔任代理教師,並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二)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聘任之教師,並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三)經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民學校聘任之教師,並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

二、參加教學演示,並經評定成績及格。

  • 申請任教年資扺免修習教育實習,其任教學科應與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
  •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以前之任教年資,不得申請做為「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累計年資計算。
  • 申請以偏遠地區學校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服務學校任一學年未載於教育部統計處-偏遠地區學校名錄中,則該學年不得申請做為「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累計年資計算。

【抵免實習申請程序】

抵免流程圖

  • 申請人符合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申請資格後,應於第三學期末(每年1月或7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需繳交5,300元之實習輔導費。
    本中心即於當學期安排辦理教學演示(每年5~6月或11~12月),經評定教學演示成績及格後,由本中心開立「教學演示及格證明」。
  1. 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申請表。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正反面影本1份。
  3. 服務學校出具之任教年資滿三學期以上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正本1份(需載明任教學科)。
  4. 服務學校出具之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證明文件正本1份。

 

  • 申請人教學演示及格並任滿第四學期後,應於學期結束後(每年2月或7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中心提出
    本中心審查資格無誤後,將開立「同意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並依《師資培育法》與《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辦理教師證書申辦作業。
  1. 教師證書申請書。
  2. 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1吋脫帽照片電子檔。
  3. 學士以上學位學歷影本1份。
  4. 教學演示及格證明影本1份
  5. 服務學校出具之第四學期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正本1份(需載明任教學科)。
  6.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證件影本1份。
  7.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如因改名致與其他文件上所記載之姓名不同者須檢附,若無則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