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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助學金

一、獎助單位:教育部

二、申請時間:每學期末開放申請,申請截止日期依本中心當期公告為準。

申請對象: 本校全體在學師資生,且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

(一)成績優異生: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名次居全班人數前30%以內者。
  •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二)清寒優秀生: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名次居全班人數前40%以內,或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者。
  •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 具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申請補助之學期持有就學貸款證明。
  •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獎助名額: 本助學金以清寒優秀學生優先錄取, 獎助名額以教育部核定人數為準。

獎助金額:每名受領人助學金為每月新台幣4,000元整為原則。

服務時間及時數:

  • 每年2月至7月,以及8月至翌年1月。
  • 每月服務時數為20小時,共計120小時。
    ※受領助學金師資生如有特殊困難及家庭發生急難時,得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會議審查通過後,得減列服務學習時數。

服務內容:

  • 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童課業:至中等學校、與本校合作之社區等相關非營利單位之服務學習時數不得低於總服務學習時數50%。
  • 參與教育服務:包括慈善團體相關公益志工、行政機關舉辦大型活動志工、協助中等學校舉辦校園活動、寒暑期營隊活動或教師甄選活動等。
  • 協助本中心及校內行政服務。

受領規定:

  • 受領助學金師資生於服務當學期需至少選修一門教育專業課程,且須依規定接受服務地點與本中心之定期考核,並按期繳交教育關懷輔導紀錄。若未依計畫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應繳回助學金,或補足服務學習時數。
  • 若師資生於受領期間因故休學、退學、轉學、放棄師資生資格、違反校規、破壞校譽或有重大疏失,取消其受領資格,由備取者遞補之
  • 同一師資生助學金之補助,教育學程師資生至多4學期;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至多6學期。
  • 已領取師資培育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助學金。
  • 已認列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實地學習時數,不得重複列計為本助學金服務時數。